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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unmay07220520-junmay07220520/article?mid=855

  加班費未超過46小時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民雄稽徵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第12款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惟應有加班紀錄憑以認定。但如有虛報加班費逃漏課稅所得額,除補徵所得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無加班費的支付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不實之費用,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否得就得不償失了! 2009-07-02 08:55:00

勞動基準法第 三 章 工資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勞動基準法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給付員工之加班費,應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賦稅》2009/1/14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一些公司的會計人員詢問公司每月支付員工加班費,應如何辦理扣繳?及多少金額以內可免予扣繳?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者,得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者,應就超過部分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如果公司不管員工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則屬於津貼性質,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如下:
1.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或者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金額如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且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5小時,46小時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9小時之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扣繳,另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8小時,只要甲君所領之加班費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標準,這8小時加班費仍然屬於免稅範圍。


 勞工所領加班費,每月總時數46小時以內免納所得稅
本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本局進一步說明,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王小明因工作需要,7月份平日加班時數計30小時,另於7月19日及26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皆加班10小時,則王小明7月份假日加班時數,不計入46小時總時數之加班時數為16小時,7月份全月總加班時數計34小時,未超過46小時,故王小明7月份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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