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仔細檢討
發現似乎我低估加班時薪了:P
加班的時薪稍微低一點點而已
加班時薪=(1+0.33) x (基本月薪) / (30天 x 8小時)
一般時薪=(基本月薪) / 180小時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277.083元
一般時薪=277.778元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249.375元
一般時薪=250元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221.667元
一般時薪=222.222元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193.958元
一般時薪=194.444元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166.250元
一般時薪=166.667元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138.542元
一般時薪=138.889元
則套用以上公式
加班時薪=111.111元
一般時薪=110.833元
假設全薪30000.-
平常日加班5小時
加班費的算法是否為
30000/30/8=125(時薪)
(125*2*1.33)+(125*2*1.66)+(125*1*2)=998-平日加班費
例假日加班13小時
(125*8*1)+(125*2*1.33)+(125*2*1.66)+(125*1*2)=1998-例假日加班費
付薪水時則為30000+998+1998=32996.-
引用:http://tw.myblog.yahoo.com/jw!LVUdj0KaFRmUjHxMpOT3cOo-/article?mid=86
1. 前言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這裡的 “加倍” 指的是勞工如果在休假日工作一天,僱主應支付月薪除以30天再乘以2的加班費嗎?答案並不必然。
許多傳統公司的員工薪資都是由會計單位計算的,會計熟悉記帳方式,但對勞工法令大多不是很了解,以致誤解其中含義,其實只要付月薪除以30天的加班費即可,對法令的誤解,導致多付了許多冤枉錢仍不自知,許多公司延用下來,將錯就錯也就積非成是了,以致以後再要修改回來反彈的力道自然就會很大;前述是指領月薪的員工,如果是按工作一天給一天薪資之領日薪者,這時則需給付二倍的薪資。
2. 倍數問題
正常工時 前二 後二 四小時以後
(x1) (x1.33) (x1.66) (x2)
平常工作日├────────────────────┼──┼──┼────
按月給薪薪資/30為日薪即假日已給薪故(x1) (x1.33) (x1.66) (x2)
休假日工作├────────────────────┼──┼──┼────
但若乘以2 (x2) (x2)? (x2)? (x2)?
休假日工作├────────────────────┼──┼──┼────
是不是很奇怪了呢?
若你將領月薪者之月薪/30/8來計算其時薪,並以此相同基礎做為計算請假及加班的時薪時,代表例休假日員工雖沒來上班,但都已經付了薪資了;因此,你若誤 “依法” 乘以二,再加上已付的一倍,一共加起來是給了三倍。
另一個不合理處在於,若休假日的『正常工時』(就是平常一般的上下班時間,暫時姑且如此稱之),勞動基準法其實對加班的限制是很嚴格的,會如此嚴格,推估立法原意是不希望勞工常加班;就此立法原意推論,若你在休假日的『正常工時』以二倍計算加班費,那麼休假日的『正常工時』的延長工作時間,就應該比照平常工作日的給付方式,給2.33、2.66、3倍囉,勞基法若這麼嚴苛,誰敢在台灣開公司啊,都被員工吃垮了。
問題沒結束,許多公司明明休假日的加班費計算錯誤,不知修改制度反而從薪資結構動腦筋,更添一樁違法事例;大部分的公司都將薪資拆成許多項目,把底薪(有些公司稱為本俸)訂的很低,並將底薪訂成請假和加班的計算基礎(更狠的是請假扣款用全薪做扣款的計算基礎,加班才用底薪來計算),用底薪扣請假,少扣了員工不會感謝你(因為勞基法沒有規定),但是加班不用全薪做計算基礎的話,那可真的不得了。
分割薪資項目沒有用,那怎麼辦呢?用績效獎金這個名目好了,錯!請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台87勞動二字第○三五一九八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至於有關應該如何薪資應計設才好,則因法令關係,在此不便說明。
3. 加班限制
時數限制
男
女
所得稅
不同意
同意
不同意
同意
平常日
每日
3小時
4小時
2小時
4小時
免課
每月
46小時
24小時
32小時
例休假日
與正常工作日的上班時間加班,需課所得稅
再延長者免課
4. 計算基礎
只要是經常性所得均應計入計算基礎,伙食津貼部份若公司不論有沒有請假,每月均給付固定金額者,亦需計入;未超額的伙食津貼免稅,按每月伙食津貼項目限額1,800元,在薪資制度上屬於生活性津貼,若在制度中規定員工若因故未到班,則當日伙食津貼不支給,因為伙食津貼並非其工作所得的一部份,便不需要計入;就像交通津貼的給法一樣,注意是「不支給」不是「扣薪」唷,亦即可給可不給;若例休假日員工有來上班,而公司又未供應伙食者,要記得給哦。
5. 結論
一則例休假日對領月薪者而言,只需加給一倍加班費,又沒有平常工作日的加班時數的限制,因此規劃員工來加班,以公司立場而言,當然是以假日為優囉。這篇加班費的計算分析也是為了回答前次板友的提問囉!她問的相當有深度唷。但不論是否是平常日或例休假日,謹慎規劃人力需求,經常性人力盤點,不要加班最好囉!